近期,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案提起公诉。
在提交了相关证据后,公诉机关(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庭审质证,宁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烟花爆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某已退缴在石城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14700元,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烟花爆竹(未随案移送),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2013年11月到2017年9月,雷某某借用其哥哥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在宁都县某乡镇售卖烟花爆竹。2016年,雷某某认识刘某某后,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6年年底开始从刘某某手上购买烟花爆竹向当地村民销售。至2019年7月份,雷某某从刘某某手上购买价值达178554元的烟花爆竹,销售获利14700元。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一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这些: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在未经许可,无证生产的窝点及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
2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无资质从事批发业务,批发企业向无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产品,向零售点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零售点无证销售,超经营范围销售,销售非正规渠道进货的产品以及直接从生产企业进货的产品等。
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产品的超定量储存,超经营范围的储存,储存烟花爆竹原材料;居民区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4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未按公安部门核定的产品数量、种类、指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和无运输许可证的私运行为。
二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有这些危害: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由于缺少有关部门的监管,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逃避国家税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而且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的挤压、碰撞,易引起爆炸、燃烧等安全事故。
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有极大安全隐患,对居民生命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三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触犯了这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所以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就要为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平安稳定的社会秩序。
最后提示各位群众,请到合法经营的店铺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切勿贪小便宜。
来源:宁都检察院
宁都县融媒体中心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