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国务院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二)有关法律实施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六、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国务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国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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