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江西省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意见明确,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需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类型、性质、规模,按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试行)》,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审批)与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进一步优化审批登记流程。

    意见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医养结合机构及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并纳入个人、企业社会诚信档案。(记者钟端浪)

来源: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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