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被纳入失信行为,如何防止征信滥用?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防止失信惩戒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回应称,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连维良指出,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三个具体措施”,就是目录、清单、认定文书。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央行征信中心网站截图。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部门很多时候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出现企业破产后恶意赖帐者借机规避债务的情况。
据介绍,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正在全力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新技术实现金融部门、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部门这三个领域有关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方面措施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连维良指出,就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来说,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依法依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三是严格技术保障。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陈雨露称。
资料图:南京街头巨屏“晒”老赖。中新社发 泱波 摄
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对于生产经营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陈洪宛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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