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出台文明公约:广场舞不能任性跳!

“苍茫的天涯是我的爱,绵绵的青山脚下花正开~”

“你是我的小呀小苹果儿,就像天边最美的云朵~”

......

相信大家经过广场时

总能听到这些耳熟能详的歌曲

当然

也会看一群活力四射的

大爷大妈们在尽情舞蹈



广场舞自诞生以来

就独得大爷大妈们恩宠

动感的音乐,“魔鬼”的步伐

不仅国内,国外的广场都已被中国大妈“占领”



然而,小编要告诉各位大爷大妈们

如今在县城,广场舞不是你想跳就能跳的了

What!!!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广场舞文明公约

为确保居民文体休闲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营造健康向上的广场舞活动环境,避免不和谐的事情发生,特制订本文明公约:


1、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如无明确责任人,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为责任人。组建广场舞队伍(5人以上)及个人需到所在社区进行备案,已组建队伍且未备案的,及时到所在社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提供队伍全部人员花名册。


2、广场舞活动时间限定在:每天上午6:00至8:00,晚上19:00至20:30之间。每日20:30至次日6:00期间,不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中午休息时间期间停止活动。在每年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停止一切广场舞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3、开展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确保楼宇窗前1米处音量不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按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规定),即:昼间音量不超过60分贝、夜间音量不超过50分贝。现场不使用高音音响,若有居民反映音量过高,则做好解释工作,并加以降低音量。


4、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空旷地,远离居民点、办公区域、学校等公共活动场所。


5、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6、与周边居民和谐相处,友善待人,及时化解误会矛盾,杜绝与周边居民发生冲突。


7、未在社区备案,未经过任何手续的队伍和个人,或者在社区备案却不服从管理的队伍及个人,一旦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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