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施行!《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公布

5月1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水利厅联合召开《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从列入立法计划到最终通过,《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历时近两年时间公布,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方式界定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并固化“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自6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56万处,惠及农村居民3060万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全省280余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已全部解决。为巩固农村供水工作成果,《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省农村供水工作的短板,主要表现为“先天建设不足,后天管养不够”。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

《条例》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7条。

发布会上,相关人士还回应了一些热点问题。

在部门职责划定方面,《条例》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一是水利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质监测、污染防治等事项。三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卫生评价、卫生监督等事项。四是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我们省农村饮水安全是否有评价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我省自行制定的标准?大致有哪些方面的评价指标?

江西等20个省区沿用国家的《准则》作为评价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的标准。有关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共有四项: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

农民在入户安装自来水后,需要缴费吗?会不会出现水价太高、农民用不起水的情况?

由于投入了物力、财力、人力,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收取一定水费,农民需要缴纳水费。同时,《条例》规定“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明确了农村生活供水实行公益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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