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患病住院 子女可享带薪陪护假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条例》提出,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时间。

规划建设

居住区应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明确,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内,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分别不低于3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

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合理位置,并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有关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居家社区养老

社区应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者以成本价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推动实现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一)合理布局助餐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二)依托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养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为老年人提供协助联系救援等服务;(五)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服务;(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机构养老

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兴办养老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养老机构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规范,提供下列服务:(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二)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日常健康服务;(三)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五)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接收非政府兜底保障的老年人,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确定。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医养康养

鼓励发展健康养老、旅居养老

医养康养结合方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毗邻设置。

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健全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急诊就诊、医疗巡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健康宣教、营养指导、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推广适用老年人的中医药和康复适宜技术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热敏灸等中医药健康干预和管理服务。

鼓励依托本地气候、森林、温泉、中医药等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旅居养老等新兴业态。

养老从业人员

不得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定期安排健康检查。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掌握养老服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三)泄露老年人的隐私;(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扶持保障

老人患病住院,子女可享护理假

扶持与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

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作者: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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