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据了解,全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依据分类办法进行分类,形成名录,经公示后在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本地区排污单位及监管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对A、B、C类排污单位的监管频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5%的A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个季度至少对辖区内25%的A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所辖区所有A类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行政区1%的B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50%的B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两年对辖区所有B类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下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每年按照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1∶5的比例对辖区内C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或对辖区内20%的C类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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