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拟规定: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人员 依情况适用从业禁止

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刑的,可依据情况,依法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注册商标的,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今天(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做出上述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者 或被禁从业三到五年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要求,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记者注意到,知识产权犯罪适用“从业禁止令”在地方已有探索。

去年11月,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首次明确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种子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令”。

在实际审判中,也出现相关判例。

今年5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从业禁止”审结了一宗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以此获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法院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生产、制造活动。 

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防疫物资商品注册商标的 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从重处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包括: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注册商标的;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

记者注意到,疫情发生以来,出现了不少假冒防疫物资等商品注册商标的案件。

在最高检3月发布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了一起售卖冒牌“84”消毒液的案件,并且涉及湖北多地防疫指挥部。

案情显示,2020年1月,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等。

后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来源:新京报

(作者:鄢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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